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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二)

时间:2011年08月19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液化气体运输车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 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移动式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液化气体运输车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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