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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造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按批
准的范围制造。
制造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标准,严格按照设计文
件制造和组焊压力容器。
第五十九条  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
件B)。铭牌上的项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用中文或英文表示,采用国际单位制):
    (一)产品名称;
    (二)制造企业名称;
    (三)制造企业许可证书编号;
    (四)介质名称;
    (五)设计温度;
    (六)设计压力、最高允许工作压力(必要时);
    (七)耐压试验压力;
    (八)产品编号;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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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制造日期;
    (十)压力容器类别;
    (十一)容积/换热面积;
(十二)设计寿命。
    第六十条  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用户至少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竣工图样。竣工图样上应当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若制造中发
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修改通知
单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直接标注。标注处应当有修改人和审核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
工图样上应当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当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和“竣
工图”字样。
(二)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附件 C) 、产品数据报告(附件 D)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包括主要受压部件材质证明书、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
验报告等)和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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