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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一)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 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
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为了保障罐式集装箱这一新型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规范其定期检验工作,将罐式集装箱与罐车一起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为了方便使用并尽量精简篇幅,将移动与固定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共性要求全部纳入《容检规》的正文,而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特殊规定作为附加要求纳入附件一,因此,《容检规》第二条规定:在用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除应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要求外,还应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这里说的罐车是指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铁路罐车的统称。
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由于医用氧舱定期检验的特殊性,本次修订时(以附件的方式)专门为其起草了定期检验要求,因此,《容检规》第二条规定: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对于超高压容器,虽然我国的设计、建造标准尚待完备,但设计压力P≥100MPa的超高压容器产品在我国已使用多年,如水晶釜、高压聚乙烯反应器等,它们多数是参照国外标准建造、部分是从国外直接引进的,在多年使用过程中爆炸及其他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保障超高压容器的运行安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在用超高压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
第三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与人员。
《检规》规定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由外部检查及内外部检验两部分组成。1990版《容规》规定: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1999版《容规》又规定: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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