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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一)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20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杭州召
 

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20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杭州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的制定原则、总体框架、主要内容、起草工作分工以及时间进度安排等。2009年5月,起草组在第一次工作会议基础上,形成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征求意见稿)。2009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     
号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家和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起草组进行修改形成送审稿。2009年#月,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经修改,形成报批稿。
本规则依据国务院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改令,针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特点,规定了对充装单位的许可程序、资源条件、质保体系及充装安全质量等要求,以指导和规范充装许可工作。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四章  充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以下简称充装许可)工作,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移动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是《条例》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充装活动,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移动容器包括铁路罐车、液化气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等非气瓶类移动式容器。移动容器充装介质种类包括永久气体、液化气体和低温液化气体。
第四条  从事移动容器充装的单位(以下简称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充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移动式容器充装工作。
第五条  进行充装许可鉴定评审的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由发证机关确定,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六条  充装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并且在注册经营范围内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同一充装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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