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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标识管理将在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上实行

时间:2011年08月16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日前通过的《陕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其中的一项规定:陕西省气瓶充装将实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陕西省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日前通过的《陕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其中的一项规定:陕西省气瓶充装将实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

  陕西省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陕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气瓶充装实行电子标识管理制度。气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安装电子标识后,才能允许使用。气瓶安装电子标识所产生的费用由气瓶所有权人承担,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陕西省制定了这一条例。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气槽车)、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充装无电子标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气槽车)、气瓶;对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错装、超装或者给残液量超标准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液化气槽车)、气瓶充装;非法改装或者翻新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未粘贴、悬挂警示标识等。违反上述规定,由县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责令停止充装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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