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网推出最新安全操作手册!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一)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20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杭州召
告》中应当注明“整改后经现场(书面)确认,符合条件”。
鉴定评审意见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结论要求整改,自整改结果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鉴定评审报告》由鉴定评审组长提交鉴定评审机构审核,鉴定评审机构按照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并加盖鉴定评审机构章。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充装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充装单位名称;
(二)充装单位注册地址和充装地址;
(三)许可充装范围(移动容器品种、充装介质种类和充装介质名称);
(四)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证书编号。
《充装许可证》样式见附件E。
第十八条  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当名称、产权、注册地址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报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发证机关根据充装单位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许可、进行必要的检查后许可、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等决定,并且通知充装单位。
当更换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或者质量保证手册以及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换版时,应当在15天内书面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发证机关。
充装单位变更充装场所或者增加充装项目,应当办理相应的许可手续。在发证机关受理后,应当约请原评审机构进行一次补充鉴定评审,由发证机关根据鉴定评审结果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重新换发《充装许可证》,原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  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充装工作时,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逾期未换证的,原许可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充装单位因改制、搬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时,应该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和证明资料,经过批准后可以延期,但是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充装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交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充装许可有效期内每年的年度综合工作报告;
(二)充装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三)原《充装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换证申请被受理后,充装单位应该按照本章的规定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换证评审除包括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

上一页      下一页
本文共 5 页,第  [1]  [2]  [3]  [4]  [5]  页

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已经有 人表态:

已有 人参与所有评论
最新文章
第二届压力容器应力分析设计高级技术交流会成功召开全国锅炉...[详情]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详情]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资...[详情]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详情]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5 - 检总局委托特...[详情]
2011第五届中国上海国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技术与设备展览会时...[详情]
压力容器变形的预防措施:对多焊道的大型压力容器,例如球形...[详情]
压力容器压力表的安装要求 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