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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一)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20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杭州召
nbsp; 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可进行充装线调试和试充装,但是试充装的液化气槽车应当尽快卸载且不得驶离本单位。充装单位自行检查认为符合评审条件后,可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如下资料:
(一)已签署受理意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正本一份);
(二)《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见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以下简称《鉴定评审规则》)),一式三份);
(三)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和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各一份);
(四)申请单位的综合自查报告。
第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各项规定、《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派出鉴定评审组对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充装工作质量进行现场审查,提出评审结论意见;对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演练活动进行评估,提出评估建议。
第十四条  评审意见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申请单位满足许可条件的,为“符合条件”;申请单位当前情况不符合许可条件,但能在6个月内整改完毕达到许可条件的,为“需要整改”。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符合条件”:
(一)申请单位的法定资格与申请书不符;
(二)申请单位的实际资源条件与申请书不符,不能满足申请项目的需求;
(三)质量保证体系没有建立或者不能有效运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主要环节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管理混乱;
(四)现场充装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
(五)申请单位在许可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要求,出具《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备忘录》,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评审结论意见为“需要整改”的,申请单位在完成整改工作后应当出具《整改报告》,书面报告鉴定评审机构,由鉴定评审组长进行核实并且出具整改确认报告,必要时可以安排鉴定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确认。进行现场确认时,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及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意见为“符合条件”或者经过整改确认“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鉴定评审规则》的规定和本规则附件D的格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及时出具《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鉴定评审报告》(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报告》)。经过整改符合条件的,《鉴定评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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