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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一)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2009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2009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成立了起草组,在杭州召
市,下同)有多处充装地址时,可以统一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充装单位在多处充装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第七条  充装单位应当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与移动容器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备、储存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和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适应本企业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
(四)充装活动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充装铁路罐车还需要符合铁路部门的有关要求;
(五)能够对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动式容器提供指导和服务。
充装许可具体资源条件要求见附件A,充装质量保证体系与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B。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八条  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第九条  申请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发证机关提出充装许可申请,并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并且提交电子文本,格式详见附件C);
(二)单位(企业)概况,包括单位性质、规模、充装介质、人员情况和设备情况、业绩等;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政府规划、安全监管、消防部门的批准文书或者有关证书(复印件);
(六)充装质量保证手册,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充装工作记录等)和充装站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七)充装许可要求的各类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1套)。
第十条  发证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充装单位,发证机关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将两份申请书返还申请单位,一份传送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份由发证机关存档。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充装单位,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且在申请书上签署不予受理意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一)申请材料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要求的;
(二)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三)处于对办理《充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充装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受理有效期为1年,由于申请单位原因1年内未取得许可的,受理自动失效,并且发证机关在其后1年内不再受理其充装许可申请。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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