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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五)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检验记录的要求;检验报告审批程序的要求;提交检验报告的时间要求。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关于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 《
、(一) 按《容规》将汽车罐车(液化气体运输(半挂)车、低温液体运输(半挂)车)、铁路罐车(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和罐式集装箱(介质为液化气体、低温液体)划分为移动式压力容器,并统一简称为罐车。考虑到长管拖车(永久性气体运输(半挂)车)的特殊性,此次没有将其纳入到本附加要求的范围。
一、(二) 明确本附加要求的适用范围。由于本附加要求只适用于常温型和低温、深冷型罐车,因此,规定设计温度不大于50℃。
一、(三) 规定了罐车检验的3大项检验(试验)的周期、检验人员。现分别解释如下:
1.原铁路罐车的定期检验称为小修、中修和大修;罐式集装箱称为年度检查、中间检验和全面检验。为了将三者统一,本次附加要求将三者统一为年度检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2.考虑到罐式集装箱和铁路罐车的特殊性。
(1)罐式集装箱的框架为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2.5年至少进行一次中间检验(规定由船级社进行检验);
(2)铁路罐车底架每4年进行一次段修。
为了使罐体与框架和底架同步进行检验,提高整车的安全稳定性,减少使用单位空车返回次数,将罐车的全面检验周期定为与框架和底架检验(段修)周期一致。
3.按《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罐体的全面检验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但为了与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全面检验周期相适应,另考虑现汽车底盘7年到期,故将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汽车罐车全面检验周期定为5年。
4.增加了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做全面检验的要求。
(1)根据《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提出“新罐车使用一年后必须进行大修”;
(2)在2000年全国液化气体罐车检验工作研讨会上全国各地代表均提出了此项意见和建议;
(3)罐车经过1年使用后,进行首次全面检验能及时发现罐体存在的各类缺陷,并由原罐车制造单位负责修理(一般保修期一年)。
(4)经过首次全面检验,对罐车安全状况有全面掌握和了解,为正确评定安全状况等级提供了可靠依据。
5.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由持证检验人员或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而罐车的年度检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都属定期检验,都必须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
二、 本条规定了罐车年度检验的内容。
二、(一) 规定了常温型(裸式)罐车罐体年度检验的内容。把《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中年度检验内容的“罐体对接焊缝内表面和角焊缝全部进行表面操作检查;对有怀疑的对接焊缝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操作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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