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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五)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检验记录的要求;检验报告审批程序的要求;提交检验报告的时间要求。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关于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 《
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原国家劳动部(1987年版)颁发了《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版)颁发了《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这四个《规程》虽然均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环节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作为指导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具体检验还不够完整、具体和规范,有些条款还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为此制定出一个统一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规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很有必要。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起草时,遵循如下主要原则:
(一)对原四个《规程》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修订后继续保留。
(二)与现行的规程、标准协调统一。在保持与现行规程、标准协调统一的前提下,补充、修订和完善相应条款。在修订中所涉及到的内容,是经长期检验实践中积累和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部分,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制定的。
(三)力求简便实用,直接引用规程、标准。
(四)注重条款的细化、量化,强调可操作性。对于一些不够明确的条款具体细化、量化,补充细则。
(五)积极吸纳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修订的内容
(一)在原《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程》的基础上,将低温深冷型罐式汽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列入检验范围内,并增加了相应的检验条款。
(二)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与其定期检验周期联系起来,按安全状况等级和不同类别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来确定移动式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
(三)将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的内容作适应的调整。把一些原年度检查的内容划分到全面检验内容中来,如“焊缝的无损检测”等。并补充了焊缝需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检测抽查的八种情况。
(四)把耐压试验从全面检验中划分出来,单列一章,并将安全附件(如紧急切断阀)等的耐压试验与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全面检验同步进行。
(五)将一些安全附件原属制造出厂检查校验的性能项目,如安全阀的开启高度、液面计上下限最大误差、容积误差等项目删减。
(六)将移动式压力容器中铁路罐车的中修、大修,罐式集装箱的中间检验等统一规范称为年度检查和全面检验。
(七)增加了用空气对盛装易燃、易爆性介质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试压前必须经罐内气体成份测试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八)强调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清洗置换、蒸汽吹扫的要求,严禁残液不经回收处理就随意排放。
四、《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条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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