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五)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检验记录的要求;检验报告审批程序的要求;提交检验报告的时间要求。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关于检验机构的责任及对检验报告格式的要求
《容检规》第五十条规定:“检验机构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应有记录,检验后应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格式应符合本规则附录1~3的要求”。
(二)对检验记录的要求
检验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出具检验报告的根据也是需要时判断检验报告真实性与正确性的凭证,因此本次修订时对检验记录规定了如下要求:“检验记录应详尽、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检验机构执行上述规定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1.应明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仅是对检验记录信息量的最低要求;
2.为保证检验记录的可追踪性,各检验机构应制定检验记录的归档办法及保存期,一般来说保存期不应少于下一个检验周期。
(三)关于年度检查报告的审批程序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年度检查的检验报告,可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或由经发证机构批准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签字”,“年度检查报告应有检验、审批两级签字,审批人应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或使用单位压力容器技术负责人”。
(四)关于全面检验报告的审批程序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全面检验中凡明确有检验人员签字的检验报告必须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签字方为有效”,“全面检验报告应有检验、审核、审批三级签字,审批人应为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
(五)对提交检验报告时间的要求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检验报告应及时送交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存入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考虑到检验报告编制、审批需要的时间与使用单位的生产安排往往存在矛盾,第五十一条还规定“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以内,检验人员应将检验初步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
第五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结果及检验案例的上报要求。
《容检规》第五十一条规定:“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将检验结果汇总上报发证机构。凡在定期检验过程中,发现设备存在缺陷或损坏,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的,应逐台填写并上报检验案例”。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一、概述
原化学工业部(1987年版)颁发了《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原国家劳动部(1990年版)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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