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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三)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
维修与调校。”
(十五)气密性试验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规定了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气密性试验的介质、压力、温度、气密性试验的操作;某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特殊要求。现分别解释如下:
1.关于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
和《检规》第二十五条相比,《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根据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对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补充了如下规定: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做气密性试验,应按设计图样规定”。
2.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
1999版《容规》第101条规定“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这一规定是针对新容器制订的。在用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后需核定下一个使用周期的最高工作压力,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有可能低于设计压力,如再以设计压力作为气密性试验压力是不妥的,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将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修订为“应等于本次检验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高于其设计压力”。
3.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
《容检规》关于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
4.关于气密性试验操作的规定
《容检规》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制订了如下气密性试验操作应遵循的要求:
(1)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2)压力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的10%时应暂停升压,对密封部位及焊缝等进行检查,若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
(3)升压应分梯次逐级提高,每级一般可为试验压力的10-20%,每级之间应适当保压,以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4)达到试验压力后,经检查无泄漏和异常现象,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压力不降即为合格。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5)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工作。
5.关于某些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特殊要求
(1)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和1999版《容规》第136条2的有关规定,《容检规》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提出了如下特殊要求:
“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置换,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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