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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三)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
往高于外壁且和介质直接接触,对容器内部的外观检查是绝不应忽视的,所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时“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三)结构检查
《容检规》对结构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各元件、各部位的结构是在设计阶段与制造阶段就已决定的,在运行阶段除非维修或更换其结构不会发生改变,为合理减少检验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2规定,结构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四)几何尺寸检查
《容检规》对几何尺寸检查的要求,除下述三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外,其余各项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现将修订的三方面内容解释如下:
1.关于不等厚板(锻)件对接,GB150等标准允许削薄厚板边缘也允许在薄板边缘堆焊进行过渡,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5)修改为,应检查“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
2.由于对“布置不合理的焊缝”的检查属于结构检查的内容,因此,《容检规》在几何尺寸检查中取消了这一内容。
3.绕带式压力容器(我国有两种绕带式压力容器,一种是型槽绕带式压力容器,一种是扁平钢带压力容器,前者已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后期停止生产)在绕带层外部一般都要包上一层保护板,无法检查相邻钢带间的间隙;即使未加保护板,也只能检查最外层相邻钢带的间隙,这种检查对运行安全的作用不大,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几何尺寸和前述的结构一样,除非维修和更换元件在运行过程中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支柱的铅垂度除外),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规定,几何尺寸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五)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
《容检规》对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除以下三点外,其余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中关于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基本相同:
1.应首先对保温层的完好状况进行宏观检查,并以此作为检验人员确定保温层拆除部位与比例的依据,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增加了“检查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的要求。
2.《检规》规定“保温层是否拆除,应根据使用工况和外部环境条件而定”,这一规定既没有明确判断的主体,判断的条件也过于原则含混,不便执行。实际上,拆除外保温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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