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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三)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
础上,补充了“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
《容检规》图5和《检规》图-1相比,除以下几点略作改动外,其余要求基本一致:
(一)《检规》图-1将准备工作与检验工作分为两个图,《容检规》图5将二者合并,以便更清晰的表达二者的关系和工作顺序。
(二)由于耐压试验不属于全面检验的工作内容,《容检规》图5未包括耐压试验。
(三)为避免遗漏、方便执行,《容检规》将全面检验需做的13项检验工作全部列入图5之中。
第二十五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所用的方法以及各项检验内容。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全面检验采用的方法
在全面检验采用的主要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表面无损检测,这是考虑到使用中出现的缺陷主要是表面缺陷,并且表面缺陷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的危害往往大于埋藏缺陷,因此应强化表面无损检测在全面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在全面检验必要时可采用的其它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气密性试验,取消了耐压试验(将其做为一种独立的检验类别)。增加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以及涡流检测,对正确进行材质检查和容器中承压管子部件的无损检测是十分必要的。
(二)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属于宏观检查的一种。《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中对外观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二条对外部检查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检查,安全附件检查,运行稳定情况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检查等内容,将其划入年度检查的内容,并在如下几方面做了必要的完善与补充:
1.对焊缝部位裂纹的检查明确了检查方法,即“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
2.将“外表面的腐蚀”检查,修改为“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检查。
3.增加“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检查”。
在外观检查中,还有如下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1)缺陷从产生的时段分为制造时产生的缺陷和运行时产生的缺陷,相对而言,运行时产生的缺陷对容器使用安全的危害更大,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应“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
(2)外观检查并非外部检查,它既需检查容器的外部也需检查容器的内部。由于压力容器内壁的应力水平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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