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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三)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次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
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后,应保留0.05~0.1MPa的余压,并保持密封”。
(2)对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规定为“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要求”。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标准有: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
(3)《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了如下规定:“对长管拖车中的气瓶,试验时可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声发射检测”。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进行的工作,即:“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并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2)对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规定为“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要求”。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标准有: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
(3)《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了如下规定:“对长管拖车中的气瓶,试验时可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声发射检测”。
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进行的工作,即:“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并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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