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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三)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
 

第三章 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 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是本次修订时新增加的,其余的资料审查要求与《检规》第十条基本相同。
为合理减少资料审查的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条将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计、制造阶段的资料,也即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的资料;一类是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
属于前者的资料为如下五项,要求“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视需要查阅”:
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应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
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使用登记证件。
属于后者的资料在每次全面检验前均应审查,它们是:
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历次的全面检验报告;
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修理、改造监检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使用单位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
《容检规》第二十一条共列出十二项全面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除下述几点属新增加的内容外,其余和《检规》第十一~十七条的要求基本相同。
(一)在搭设脚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对离地面3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设置安全护栏”的要求。
(二)在清理待检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露出金属光泽”的要求。
(三)在隔断液体、气体或蒸汽来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的要求。
(四)在有关电源的要求中,增加“检验照明用电不应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电缆应绝缘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
(五)增加“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负责安全监护”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本条提出了检验人员应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用设备与器具的要求,它在《检规》第十八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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