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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二)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二章 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 本条原则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即“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
长至3年的另一种选择,应满足的条件是:
(1)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2)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3)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容检规》第十七条(三)中,当对影响安全阀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种因素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增加弹簧的取样检测数量并将偏差的合格指标提高至10%;对介质的状态、毒性、温度进一步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五年是稳妥可行的,理由与前面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四)本条同时规定,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了安全阀现场(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 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各种检验结论的定义。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检验结论共分4种,它们是:
(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只有不影响安全的轻微缺陷;
(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和完成期限;
(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停止运行或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
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因此,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若年度检查时发现了严重问题,则应根据情况反过来对全面检验时给出的安全状况等级进行必要的修正,据此,《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年度检查时若“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并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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