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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一)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
检规》第六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上述举措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对根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对缺陷进行处理”的含义是进行维修或按《容规》规定进行安全评定,以消除(或评估)将容器定为四级的影响因素。
第七条 本条规定了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本条除以下三点外,和1999版《容规》第13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一)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中有关“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容检规》第六条增加了“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要求。《容检规》将“主要受压元件”改为“受压元件”,主要是考虑使用现场施焊条件较差,应从严要求。
(二)为和上述“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规定保持一致,《容检规》第六条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要求,修改为“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
(三)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第八条 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权限及职责,即“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第九~十条 这两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即:“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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