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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一)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
关标准从严格焊接工艺纪律(而不是从质量要求)出发,规定“焊接接头同一部位的返修次数不宜超过两次”,所谓不宜超过两次就是最好不要超过两次,对超过两次的返修也只要求经制造部门技术负责人签字并记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以示警戒,并未规定该焊接接头因返修问题而报废。综上所述,证明制造时返修次数的多少,并不会对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构成威胁。
2.1999版《容规》第133条3规定,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时)应适当缩短检验周期。《容规》这一规定的本意在于防止应力腐蚀。实际上形成硫化氢应力腐蚀的工况条件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它既和硫化氢、硫元素的含量有关,也和温度、水含量、材质、应力等诸多因素有关,并非仅由硫化氢、硫元素含量高低决定,为了更确切、合理的贯彻《容规》的要求,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
3.1999版《容规》第133条7规定:“经常改变使用介质的(如印染机)”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这一条款的本意是担心使用介质的改变会加剧腐蚀,为此,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1999版《容规》第133条10规定“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泡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氢鼓泡是氢损伤的一种,从严格意义上讲它并不属于应力腐蚀的范畴,因此,《容检规》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或氢鼓泡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5.为及时发现隐患,保证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
6.《容检规》第四条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任何规定都不可能是尽善尽美的,定期检验中也可能遇到某些难以预计的新情况,从防止“万一”出发,《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
(四)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容检规》第四条与《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中的内外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故不再赘述。
第六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任何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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