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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一)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
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鉴于耐压试验的重要性,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独立成章。
《容检规》第四条(二)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检验中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耐压试验三项工作的进行顺序,即“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2.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进行耐压试验,否则会因缺陷与损伤状况不明或因重大隐患尚未解决,在耐压试验过程中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3.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第五条 本条规定了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当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
(一)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三)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述如下:
1.1999版《容规》第133条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基于下述原因,《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
(1)材料焊接性能不好,主要影响制造质量,如施焊困难易产生缺陷等。在用压力容器是制造完毕且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此时材料焊接性能的优劣,仅对维修改造有影响;
(2)以往大量试验研究及长期使用实践均证实,我国压力容器用钢经多次返修(即多次反复加热)后有晶粒长大的倾向,但这一倾向微弱不足以影响运行安全,而GB150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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