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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一)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
人员都可以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这里所说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而不允许对外承接年度检查任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而法定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为保证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得以实施,《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因此,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而是做为一种必须进行的检查工作,独立成章进行规定。(参见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论述)
第四条 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的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定义、检验(试验)的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与人员。
(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1.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6年至少一次,《容检规》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基于如下考虑: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可适当调整全面检验周期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2.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规》规定每3年至少一次,《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
3.《容规》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未做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在此需注意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于监控使用的产品,《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检验机构确定其检验周期时,应根据其缺陷性质、严重程度、部位;容器的安全要求及事故风险;监控措施的完善性、落实情况及效果等因素全面综合考虑后加以严格限定,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二)耐压试验。《容检规》第四条规定了耐压试验的定义及进行试验的周期。
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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