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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一)

时间:2011年08月1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
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但是,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工作并没有完全落实,形成了重内外部检验轻外部检查的格局。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根据全面检验确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一般不少于3年。在不少于3年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使用、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原定安全状况等级所允许的缺陷可能扩展,新的缺陷亦可能萌生,从而危及容器的安全。每年至少一次的在线检查有助于及时发现隐患,将事故解决在萌芽之中。此外,某些安全问题如安全附件的运转是否正常可靠、接口是否泄漏、保温层是否跑冷、安全连锁装置是否工作正常、容器本体及相邻管道是否有异常响声与振动以及运行状况是否稳定等,在停机全面检验时是难以或无法发现的,必须依靠在线检查才能解决。综上所述,停机时的全面检验是重要的,它是压力容器下一个使用周期安全运行的基本保证;同样,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在线检查也是重要的,它既是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状态的在线监督,也是及时发现隐患避免事故发生的有效方法。任何忽视在线检查的做法都是有害的,不利于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
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年度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
对从事年度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包括压力容器检验员、检验师、高级检验师)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没有任何疑义的,其资质应符合《容检规》第八条的相关规定。
《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如下几方面考虑:首先,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其次,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当然并非使用单位中的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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