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章 定 期 检 验
第130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就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 在用压力空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善和办理注册 登记。
第132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宣期在线检查,每年到少一次。外部检查可由检验单位有资桥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也可由经安全监察机构认可的使用单位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2、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内外部检验应由检验单位有资格的压力容器检验员进行。其检验周期分为:
(1) 安全善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至少一次;
(2) 安全、等级为3级的,每3年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以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面三刀次内餐部检验期间内,到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每6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善等级的规定,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执行。
第133条 投用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以后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单位要根据前次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有下列怀况之一的压力容器,风外部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材料焊扫性能不好、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及硫元素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 /L时)。
4、使用已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后或由检验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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