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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时间:2011年08月0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章 变更与判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款交到指定的当地人民银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应在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复议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裁决。申请人不服复议裁决,可向人民法院申诉。对符合法律和本规则的处罚而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由发出处罚通知的劳动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项罚款均按规定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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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压力容器使用证》、《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由各省级劳动部门按本规则附件的格式统一印制.《压力容器注册铭牌》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另行制订。
第二十三条   其他规程、文件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规定,以本规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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