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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时间:2011年08月0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章 变更与判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
全状况等级有变更,使用单位应持《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及时到劳动部门办理安全状况等级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过户变更
1.压力容器过户前,原使用单位应持拟过户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及时向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确认后,应在《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上盖过户和注销标记,在《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上盖过户标记。
2.压力容器过户时,原使用单位应将压力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检验报告、图样等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给接收该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3.过户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接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本条2款要求的有关文件、资料按本规则第三章的规定,到当地劳动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没有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或没有领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的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或铁路罐车,不准过户。
第十三条   使用变更改变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持改变使用条件的设计资料、批准文件,以及《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检验报告,
到原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判废
1.经检验确认判废的压力容器,由检验单位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同时报送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
2.压力容器报废后,使用单位应持检验单位的书面报告,该医容器的《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以及《压力容器使用表》,及时向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办理报废注册手续。原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应在上述文件上加盖报废、注销印记,并收回《压力容器使用证》或《液化气体槽(罐)车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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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职责
1.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本规则。
2.使用压力容器的单位,应指定职能机构与专职人员,负责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使用登记,保存好《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使用证、检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根据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编制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要有计划地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年度定期检验计划和执行情况,及时向使用登记的劳动部门报告。
3.检验单位要切实安排好检验计划,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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