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三章 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四章 变更与判废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固定式压力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本规则不适用于各类气瓶。
第三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固定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的压力容器,在明显部位上悬挂《压力容器注册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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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 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泣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文件向劳动部门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图(总图和必要的部件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产品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劳动部门在认真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各项内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见附件二)的规定,核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并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见附件三)的要求,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同时将该压力容器核定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填入《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的“安全状况等级”和“注册编号”栏目内。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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