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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程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2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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