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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使用管理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二十八条简单压力容器投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向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二)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三)制造单
 

第二十八条  简单压力容器投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向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一) 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二) 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资格证明文件;

(三) 制造单位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书。

第二十九条  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设计寿命,或者经过检验判废的简单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三十条  简单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不得隐瞒、拖延不报或者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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