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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检验检测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二十三条批量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容器样机1台。经过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
 

第二十三条  批量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生产前,制造单位应向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容器样机1台。经过资料审查和相应的检测、试验,证明样机符合本规程和设计文件要求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包括试验结论、限制条件,并应当用图和文字对样机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应当经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认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与产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中所描述的容器型号相一致;

(二)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检查材料标记移植; 

(三)现场检查耐压试验装置、仪表及准备工作,确认试验结果;

(四)现场确认产品爆破试验或者焊接试验结果;

(五)对受检单位的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每一型号的简单压力容器,每年随机抽取2台,进行内外部检查、对接焊接接头100%射线检测和耐压试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成批生产的简单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单台也可以按批出具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二十六条  达到推荐使用年限的简单压力容器应当更换。如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向具备相应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经检验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可以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每个检验周期不超过12个月,届时仍须按本条要求继续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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