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十一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设计的单位应当具备与设计产品参数相对应的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但具有A1级、A2级或C级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以设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
第十二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制造产品参数相对应的D1级或者D2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但具有A1级、A2级或C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制造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
第十三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具体安全技术要求见附件1。
第十四条 简单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图样;
(二)设计计算书(包括: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安全泄放量计算、安全阀
排量或者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设计寿命等内容);
(三)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依据、材料的选用、附件的选择、
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
(四)使用说明书(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工作温度、最低工作温度、
容积、指定的用途、安装要求、安全维护要点等)。
第十五条 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当注明以下内容:
(一) 简单压力容器名称;
(二) 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及材料要求;
(三) 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压力、介质、腐蚀裕量等);
(四) 主要特性参数(包括推荐的使用年限、容积、净重、总重等);
(五) 防腐蚀要求(必要时);
(六) 耐压试验要求(包括试验压力、介质等);
(七) 无损检测要求;
(八) 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
(九) 铭牌位置;
(十) 包装、运输和安装的要求(必要时);
(十一) 其他特殊要求。
第十六条 满足以下要求的简单压力容器可以作为同一型号产品进行设计、制造:
(一) 设计温度相同;
(二) 结构相似(封头形状相同);
(三) 检查孔的类型(指观察孔、手孔和人孔等)相同;
(四) 焊接工艺相同。
第十七条 简单压力容器按型号组批生产。内直径Di≤150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1000台;150mm<Di≤375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500台;Di>375mm的简单压力容器每批不超过200台。
第十八条 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九条 简单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每台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以及耐压试验。
第二十条 简单压力容器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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