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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录)

时间:2011年08月0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录)   第五章 无损伤与压力试验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五章 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 第80条 压力容器的无损探伤和压力试验,必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满足有
行内部检验的;
7.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第119条   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3个月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由原检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延长,但一般应运12个月。
第120条   大型关键性在用压力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所在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方可委托具有资格的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承担。在用压力容器缺陷评定单位的资格认可,应按照劳动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最终的评定报告和结论,须经承担评定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在主送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委托单位所在地省级和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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