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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录)

时间:2011年08月0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录)   第五章 无损伤与压力试验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五章 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 第80条 压力容器的无损探伤和压力试验,必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满足有
查同意。
2.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进行表面探伤,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工作后,应再做无损探伤,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3.母材堆焊修补部位,必须磨平。焊缝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1OOmm。
4.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在补焊后重新做热处理。
5.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方法。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114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a度检验计划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
第115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分为:
1.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2.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期限分为:
    安全状况等级为l~3级的,每隔6a至少一次;
    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a至少一次。
3.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a至少一次。
    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内容及安全状况等级的规定,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第116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适当缩短:
1. 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 >0.25mm/a,以及设计者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
2.材料焊接性能差,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
3.首次检验的;
4.使用条件差,管理水平低的;
5.使用期超过15a,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6.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第11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材里层完好的,但其检验周期应运≤9a
2.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0.1mm/a的或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材里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内外部检验,确认符合原要求的,但应≤10a。
3.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定期检验周期由使用单位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118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2.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的;
3.更换村里在重新衬里前;
4.停止使用2。重新复用的;
5.新安装的或移装的;
6.无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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