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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录)

时间:2011年08月0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录)   第五章 无损伤与压力试验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五章 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 第80条 压力容器的无损探伤和压力试验,必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满足有
bsp;  压力容、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人使用前,应按劳动部颁布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向地、市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106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报告程序。
第107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操作人员应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第108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本厂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许用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纹、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陷;
3.安全附件失效;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失去控制,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第109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对于特殊的生产过程,在开车升(降)温的过程中,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制订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第110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投入运行。
第1ll条   压力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人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人。
第112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113条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技术改造,应遵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及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参照相应制造技术规范,制定施工方案及合于使用的质量要求,焊接工艺应经焊接技术负责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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