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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录)

时间:2011年08月01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录)   第五章 无损伤与压力试验 第六章 使用与管理 第七章 定期检验   第五章 无损探伤与压力试验 第80条 压力容器的无损探伤和压力试验,必须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满足有
6MPa的。
第86条   压力容器焊接接头探伤方法的选择要求。
1.压力容器壁厚运≤38mm时,其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应选用射线探伤;由于结构等原因,确实不能采用射线探伤时,可先用超声波探伤。对标准抗拉强度≥540MP。的材料,且壳体厚度> 20mm的钢制压力容器,每条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除射线探伤外,应增加局部超声波探伤;
2.压力容器壁厚> 38mm,其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如选用射线探伤,则每条焊缝还应进行局部超声波探伤;如选用超声波探伤,则每条焊缝还应进行局部射线探伤,其中应包括所有的T型连接部位;
3.对要求探伤的角接接头、T型接头,不能进行射线或超声波探伤时,应作表面探伤;
4.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应选用射线探伤。
第87条  除本规程第85条规定外的其他压力容器,其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应作局部探伤检查,并应满“足第84、86条的规定。探伤检查部位由制造单位检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定。但对所有的T型连接部位,以及拼接封头(管板)的对接接头,必须进行射线探伤。
    经过局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的焊接接头,若在探伤部位发现超标缺陷时,则应进行不少于该条焊缝长度10%的补充探伤;如仍不合格,则应对该条焊缝全部探伤。
第88条   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进行全部或局部探伤,采用射线和超声波两种探伤方法进行时,其质量要求,按各自标准均合格的,方可认为探伤合格。
第89条   进行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本探伤部分的质量仍应负责。如经进一步检验发现仅属于气孔之类的超标缺陷,则由制造单位与用户协商解决。
第90条  压力容器表面探伤要求。
1.钢制压力容器对接、”角接和T型接头,应按GB150有关规定进行磁粉或渗透探伤:
(l)磁粉探伤按 JB3965《钢制压力容器磁粉探伤》进行。检查结果不得有任何裂纹、成排气孔,并应符合Ⅱ级的线性和圆形缺陷显示;
(2)渗透探伤按GB150有关规定进行,不得有任何裂纹和分层。
2.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应按相应的标准进行。
第91条   现场组装焊接的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前,应按标准规定对现场焊接的焊接接头进行表面探伤;耐压试验后,应做局部表面探伤,若发现裂纹等超标缺陷,则应作全部表面探伤。
第92条   制造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无损探伤的原始记录,正确填发报告,妥善保管好底片(包括原返修片)和资料。保存期限应≥5a
第93条   压力容器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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