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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造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
在压力表与压力容器之间应当装设能
隔离介质的缓冲装置。
第一百四十九条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且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应当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二)在安装使用前,设计压力小于10MPa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进行1.5倍液位
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设计压力大于等于 10MPa 压力容器的液位计,应当进行 1.25
倍液位计公称压力的液压试验。
(三)盛装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当选用防霜液位计。
(四)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应当选用夹套型或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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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于易燃、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应当有防
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六)要求液面指示平稳的,不应当采用浮子(标)式液位计。
第一百五十条  液位计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否则应当增加其他辅助设施。
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警报装置。液位计上最高和最低安全液位,应
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第一百五十一条  压力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当加强对液位计的维护管理,保持完
好和清晰。
第一百五十二条  需要控制壁温的压力容器上,应当装设测试壁温的测温仪表(或
温度计)。测温仪表应当定期校验。
第一百五十三条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联锁装置,应当满足本规程第四十八条的
功能要求,应当经过试用和技术鉴定,方可推广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9 年 6 月 25 日原国家质量
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同时
废止。
 
 
1 12 2009TSG R0004-2009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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