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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造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
件、尺寸不小于铭牌的数码照片)。
(三)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五)本规程第三十六条要求提供的强度计算书。
(六)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
总表。
    封头、锻件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别向压
力容器制造单位和压力容器用户提供受压元件的质量证明文件及监督检验证书。
第六十一条  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竣工并且经过验收后,施工单位除按规定提供上
述技术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当将组焊和质量检验的技术资料提供给用户。
第六十二条  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结构和技术要求的修改,应当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且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载(符合本规程第二十八条材料代用要
求的除外)。
 
第二节  焊接工艺和焊工
 
第六十三条  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的要求如下:
(一)压力容器产品施焊前,受压元件焊缝、与受压元件相焊的焊缝、熔入永久焊缝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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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的定位焊缝、受压元件母材表面堆焊与补焊以及上述焊缝的返修焊缝都应当进行焊接
工艺评定或者有经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支持。
(二)钢制及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焊接工艺评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三)监检人员应当全过程监督焊接工艺的评定过程。
(四)焊接工艺评定完成后,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指导书应当经过制造(组
焊)单位焊接责任工程师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并且经过监检机构签章确认后存入技
术档案。
(五)焊接工艺评定技术档案应当保存至该工艺评定失效为止,焊接工艺评定试样应
当保存5年。
第六十四条  焊接压力容器的焊工,应当按照相应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考核合格,
才能在有效期间内担任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焊工应当按焊接工艺指导书或焊接
工艺卡施焊并且做好施焊记录。制造单位应当建立焊工技术档案。
制造单位的检验人员应当对实际的焊接工艺参数进行检查。
第六十五条&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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