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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造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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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评定应当符合GB/T  19624—2004《在用含缺陷压力容器安全评
定》的要求。承担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缺陷的性质、缺陷产生的原
因,以及缺陷的发展预测在评定报告中给出明确的评定结论,说明缺陷对压力容器安全
使用的影响。
(三)压力容器安全评定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经验的评定人员出具,并且经过检验
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承担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对缺陷评定结论的正确性
负责。
(四)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评定报告的结论和其他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确定
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允许运行参数和下次检验日期,出具检验报告。
(五)使用单位应当将压力容器安全评定结论报使用登记机构备案,并且严格按照检
验报告的要求控制压力容器的运行参数,加强年度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在用压力容器,可以应用风险评估(RBI)技
术。其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 满足以下条件的大型成套装置的使用单位,可以向国家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应
用基于风险的检验技术申请:
1. 具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2. 建立健全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预案,并且定期进行演练;
3.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设备运行良好,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和维护;
4. 生产装置及重要设备资料齐全、完整;
5. 工艺操作稳定;
6. 生产装置采用数字集散控制系统,并且有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系统。
(二)经过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同意进行风险评估技术应用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以
向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风险评估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同时将该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
构。
  (三)承担风险评估技术应用的检验机构,应当根据设备状况、失效模式、失效后果、
管理情况等评估装置和压力容器的风险,由使用单位确定风险可接受准则。
(四)检验机构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结果,以压力容器的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为前提制
定检验策略,包括检验时间、检验内容和检验方法。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策略,制定
压力容器的检验计划,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五)实施风险评估技术的压力容器,可以采用如下方法确定其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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