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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造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
nbsp;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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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
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
可以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要求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全面检验周期。
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要求确定全面
检验周期。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时应当进行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耐压试
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
2.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
3.改变使用条件,超过原设计参数并且经过强度校核合格的;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当于更换衬里前进行);
5.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复用的;
6.从外单位移装或者本单位移装的;
7.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的。
第一百二十九条  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全面检验或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
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因情况特殊
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
批准,征得检验机构同意,向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
可推迟或免除。对无法进行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的压力容
器,均应当制定可靠的监护和抢险措施,如因监护措施不落实出现问题,应当由使用单
位负责。
  第一百三十条  安全状况等级定为4级并且监控期满的压力容器,或者定期检验
发现严重缺陷可能导致停止使用的压力容器,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
级,缺陷处理的方式包括采用修理的方法消除缺陷或者进行安全评定。采用安全评定方
法的,应当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向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安全评定机构提出进行安全评定的
申请,同时将需评定的压力容器基本情况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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