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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造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
nbsp; 采用焊接方法对压力容器进行维修或改造时,一般应当采用挖补
或更换,不应当采用帖补或补焊方法,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压力容器的挖补、更换筒节及焊后热处理等技术要求,应当参照相应制造技术
规范,制订施工方案及适合于使用的技术要求。
  (二)缺陷清除后,一般均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确认缺陷已完全消除。完成焊接
工作后,应当再做无损检测,确认修补部位符合质量要求。
  (三)母材焊补的修补部位,应当磨平。焊接缺陷清除后的修补长度应当满足要求。
  (四)有热处理要求的,应当在焊补后重新进行热处理。
  (五)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和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 1/2 壁厚的压力容
器,还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第一百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
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一百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
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同时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报发证机构。检验机构接
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
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用压力空器,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压力
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等级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一百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
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 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TSG R0004-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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