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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造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
全运行。
  (九)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十)其他异常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压力容
器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
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寿命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
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全面检验(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 ,经使
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维修。对于特殊的生产工
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应当
按设计规定制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且持证操
作,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当派人进
行现场监督。
第一百二十条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应当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
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应当投入运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重大的维修或改造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具备
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压力容器安装、改造或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安装、
改造或维修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和符合本规程第五十
条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焊补。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增减和
其它变更,或者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或用途等发生改变。
   压力容器经过维修或改造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  压力容器检验、维修人员在进入压力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
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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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人员进入。
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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