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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造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

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
  (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
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
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
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
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
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工作,年度
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
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固定式压力容器年
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
验机构进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
措施,并且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
制。
  (二)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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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安全附件失灵。
  (四)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五)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六)过量充装。
  (七)压力容器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八)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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