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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造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
有关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
  (二)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三)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四)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五)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实施年度检查并且出具检查报告。
  (六)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事故隐
患的整治。
  (七)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更情况的统计报
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八)按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救援、协助调查和善后
处理。
  (九)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十)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一百零九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
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二)压力容器登记卡。
(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三)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和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四)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五) 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
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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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七) 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一百一十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
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登记标志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过户、移装,应
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百一十二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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