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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制造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五十七条 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单位应当按相关法规建立压力容 器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压力容器制造 质量负责。 第五十八条 压力容器制
奥氏体不锈钢零部件按图样要求进行热处理后,还需做酸洗、
钝化处理。
第一百零五条 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其他要求:
(一) 一般应采用机械方法加工坡口,需要时也可采用不损伤材料性能、不影响焊接
质量的其他切割方法加工坡口。坡口采用热切割方法制备后需采用机械方法去除氧化
层、污染层。
1.铝、钛制压力容器坡口表面不应有裂纹、分层、夹杂及影响焊接质量的其他缺陷; 
2.铜、镍制压力容器坡口表面不应有分层、折叠、裂纹、撕裂等缺陷。
(二)铝制卧式压力容器的各支承与压力容器壳体应保持充分接触。
(三)钛制压力容器还应符合如下要求:
1.焊后对所有焊接接头在焊接完工原始状态进行表面颜色检验,并按相关标准判断
是否合格。对表面颜色不合格的焊接接头,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
2.钛制封头宜采用热成形。热成形时按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表
面氧化污染。冷成形的钛制封头,成形后宜采用热校形。
(四)铜制封头在规定的工作环境下可能产生应力腐蚀开裂时,应按相关标准及图
样要求进行退火处理或消除应力退火处理。
(五)用于镍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宜采用电热炉,也可采
用燃气炉、燃油炉,而不应采用焦碳或煤加热炉。当采用燃气炉、燃油炉时,应按相关
标准的要求严格控制燃气与油中的硫含量。
(六)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其他制造、检验要求按相关标准及图样要求执行。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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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安装、改造、维修与使用管理
 
第一百零六条  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
格或者安装、改造、维修资格的单位。
第一百零七条  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且授权具
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
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本规程和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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