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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材 料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 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应 当按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
二)用于制造压力容器壳体的钛和钛合金应当在退火状态下使用。
第二十一条  镍和镍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或固溶状态下
使用。
第二十二条  钽、锆、铌及其合金合金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时,一般应当在退火
状态下使用。钽和钽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 250℃,锆和锆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 375
℃,铌和铌合金设计温度不宜高于220℃。
第二十三条  压力容器用复合钢板应当符合下述规定:
(一)应当按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选用合适的复合钢板标准。
(二)复合钢板复合界面的结合剪切强度,不锈钢-钢复合板不小于210Mpa,镍-钢复
合板不小于210Mpa,钛-钢复合板不小于140Mpa,铜-钢复合板不小于100Mpa。
(三)复合钢板基材的使用状态应当符合有关压力容器产品标准的规定。
(四)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基材(包括钢板和钢锻件)应当按基材标准的规定进行冲击
试验,冲击功合格指标应当符合基材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牌号的材料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外材料生产单位生产的材料
1.应当是国外压力容器现行产品标准允许使用并且国外已有使用业绩的材料,其使
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外相应标准的规定。如国内相应压力容器产品标准列有相近化学成分
和力学性能的牌号时,其使用范围还应当符合国内该标准的规定。
2.国外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国内相近牌号材料的技术要求 (如磷、 硫含量,
冲击试样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功指标等)。
 TSG R0004-200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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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应当符合第十三条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进厂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核,并且对材料的化
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抽查复验,符合相关要求后才能投料使用。
5.对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首次使用前,应
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考试。
6.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等于 540MPa 的材料,材料生产单位还应当通过安全
技术委员会组织的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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