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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一章 总则

时间:2011年07月28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elink2008点击: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0004-2009 - 5 - 检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全技术委员会)组织技术评审。技术 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产品设
接坡口、螺纹
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
个密封面;
  (二)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三)非受压元件与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连接焊缝。
    第七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压力容器: 
  (一)核装置中直接接受辐射的压力容器、安装在船舶和铁路机车上的压力容器、国
防或军事装备用的压力容器、真空下工作的压力容器(不含夹套压力容器) 、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直接受火加热的设备(例如以余热利用为目的的烟道式、复
合式余热锅炉等)。
  (二)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压力容器(包括在进料或出料过程中需
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三)机器上非独立的承压部件(包括压缩机、发电机、泵、柴油机的气缸或承压壳
体等)。
  (四)可拆卸垫片式板式热交换器(包括半焊式板式热交换器) 、空冷式热交换器、
冷却排管。
    第八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组焊) 、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均应当
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 负责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
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九条  本规程是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企事业单
位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  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三类(固定式
压力容器的类别划分见附件A),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不符合
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验检
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第一条  为了保证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
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固定位置,或者仅在使用单位内部区域使用的
压力容器,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力,下同);(注1)
(二)设计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注2)
(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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